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许,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
2021年8月16日,山西省公布了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占地建设,且在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扩建,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在经营活动中部分建筑物坍塌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违规加建后,承重砖柱及北楼二层屋面荷载严重超载,同时不排除强降雨影响,最终导致整体坍塌。
对聚仙饭店经营者,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聚仙饭店处以罚款,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对事故涉及的41名有关公职人员,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措施。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决定: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1.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1人。
- 祁建华,群众,襄汾县陶寺乡陈庄聚仙饭店经营者。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襄汾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9月14日,被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1人
陶寺乡土地所(4人)
- (1)侯海峰,陶寺乡土地所原工作人员。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 (2)刘波,任陶寺乡土地所所长。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3)张建伟,负责原陶寺乡土地所工作。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4)靳延峰,陶寺乡自然资源所所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襄汾县原土地管理局(3人)
- (5)李学,任襄汾县土地管理局局长期间。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6)张宏斗,任襄汾县土地管理局副局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7)顾黎波,襄汾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 (8)梁彦明,任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人)
- (9)丁毅,任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管理科科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 (10)史安平,任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科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 (11)李玉升,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陶寺乡原工商所(2人)
- (12)范清俊,任陶寺乡工商所所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13)张吉高,任陶寺乡工商所负责人。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襄汾县原工商局(1人)
- (14)杜钢得,任襄汾县工商局副局长。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襄汾县法院(4人)
本文转载自:https://www.gylmap.com
- (15)张文跃,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 (16)张林刚,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 (17)戴旭耀,任襄汾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 (18)许新民,任襄汾县法院副院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陶寺乡陈庄村“两委”(2人)
- (19)祁占国,陈庄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 (20)姚国勤,陈庄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陶寺乡党委政府(6人)
- (21)曹建强,陶寺乡农技站站长兼陈庄村包村干部。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 (22)张红刚,陶寺乡矿管办、打私办主任兼陈庄村包片领导。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 (23)张军强,陶寺乡城建办主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 (24)信玉林,陶寺乡人大主席。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 (25)梁富强,陶寺乡乡长。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26)张军,陶寺乡党委书记。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襄汾县委县政府(5人)
- (27)杜许堂,时任襄汾县常务副县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襄汾县政协主席职务。
- (28)廉振东,时任襄汾县副县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 (29)郭福才,时任襄汾县副县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 (30)白建成,襄汾县政府县长(2020年9月被免职)。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31)刘浩,襄汾县委书记(2020年12月被免职)。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进行诫勉谈话的1人
- (32)王青川,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进行诫勉谈话。
4.对9名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 (33)常青,临汾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4)闫建国,临汾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5)常富顺,临汾市政府原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6)任俊发,原临汾行政公署副专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7)姚永强,襄汾县原工商局局长,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8)王一峰,原临汾行署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
- (39)张书春,陶寺乡原乡长;
- (40)张焕年,陶寺乡原副乡长;
- (41)胡玉刚,陶寺乡原副乡长。
其中王一峰、张书春、张焕年、胡玉刚等四人不具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条件,免予问责。
事故调查组认定,聚仙饭店经营者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两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未经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拒不执行原襄汾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违法占地建饭店处罚决定和襄汾县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将未经专业设计与施工、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农房用于经营活动。同时认定,临汾市和襄汾县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村“两委”和土地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安全监管责任,对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未有效监督、制止和查处,对无证经营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严不实不细。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