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青年杜某在西安某住宅小区从事装修时,不慎从五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装修公司一次性赔偿杜某亲属共计170万元。杜某父亲向杜某妻子张某转账22万元。
张某认为公婆扣下了属于自己和女儿的赔偿款,于是将公婆起诉到南部县人民法院,请求对赔偿款重新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杜某死亡时为22岁,杜某的父母分别为49岁和47岁,三人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均不符合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杜某女儿在杜某死亡时不满周岁,依法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杜某女儿系未成年人,对死亡赔偿金依赖性较强,应适当多分。同时,杜某父母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二人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且需要抚养年仅11岁的幼子;张某还年轻,正处于干事创业的盛年,虽需抚育幼女,但已单独预留了其女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故张某对抚恤金的依赖程度相对较小;杜某因工25岁死亡,其成长过程中父母付出颇多,实为不易,中年丧子,悲痛更甚;张某与杜某婚姻生活不足2年,其付出较父母相应较少。因此,对余款的分割,杜某父母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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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杜某父母向张某补支赔偿款8万余元,杜某女儿的赔偿款58万余元由法定监护人张某监管。(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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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案中,法院按照上述规定并根据获赔数额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分割。
【来源:南充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