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发展史
1.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1985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进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享受哪些权利
1.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
6.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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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投诉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