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日,杨某入职旺旺公司,担任旺旺公司下设米果工厂的中层管理人员,月薪4500元。2017年10月30日,杨某因不满就公司内部人事升迁安排,所以在“米果一厂二工程”群发布消息:“现在晚班的在群内的各位烧上手,你们都发信息给田盛请假(信息留存)”。然后群里有21名员工向负责人请假,并得到负责人批准。2017年11月1日,旺旺公司认为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与其开除处分,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某不服公司的处分,向安庆市宜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018年3月3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宜秀劳仲裁字[2018]05号仲裁裁决书,驳回杨某的仲裁请求。
杨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9500元。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和公司缔结劳动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因请假员工出具证明,声明请假原因与杨某无关,杨某不存在威逼利诱员工请假的意图。而且,员工请假一事是按照公司正常流程和手续办理,也经过了负责人的批准,尽管员工请假给公司带来损失,但也是公司请假审批制度不严格。故,一审法院判决,旺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杨某经济赔偿金4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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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担任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本应当做好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但因为对公司的升迁安排不满意,就在其建立的群煽动员工集体请假,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秩序。虽然请假员工声明,其请假与杨某无关,但声明的证明力较低,不能证明他们请假与杨某无关,是公司请假审批制度的漏洞。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三、雪儿说法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完全相反。这其中反映了怎样的法理和裁判思路?
一审法院支持劳动者杨某的诉求,体现了法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但是一审法院不应该机械适用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中也规定了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也就是说,法律只维护守法的劳动者。
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灵活运用法律规定,作出了更加公正的判决。首先,作为劳动者,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其次,作为管理层的劳动者,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更应当以身作则,做好模范带头作用,最后,法治社会,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守法谁有理”!
雪儿,每天学点法律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