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自己事作业标准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进步工作效率和员工义务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度和中央有关法令外,都应根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公司如有暂时性、短期性、时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暂时员工,暂时员工的管理按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则,或参照本规则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则办理或修订之。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求,必需增加人员时,应先根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相关担任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归入聘用方案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才能、品德、体魄及合适工作所需求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践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施行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检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准绳上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果优秀者,可恰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效劳承诺书。
六、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益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癖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载在案者。
五、患有肉体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操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体魄检查不合格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合适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暂时性、短期性、时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状况与本公司签署“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恪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操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中止试用,予以解雇。
第十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刻赴所分配的中央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 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员工应恪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恪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指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运营与本公司相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需不时进步本人的工作技艺,强化质量认识,圆满完成各级指导托付的工作任务。
四、保护公物,未经答应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五、工作时间不得中途恣意分开岗位、如需分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前方可分开。
六、员工应随时留意坚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七、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次序的行为。
九、不得假借职权贪污作弊,收行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准绳,不得有损伤本公司声誉的行为。
十一、各级主管应增强本身涵养,指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进步工作心情和称心水平,增强员工平安感和归属感。
十二、按规则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製公司總部:上午:8:00—12:00 下午:2:00—6:00 以後如有調整,以新發佈的工作時間爲準。
第十四條:一切員工應親身打卡計時,不拜托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置。
第十五條:實行弹性工作製的,採取由各部門主管記载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自己確認,部門備案的考勤辦法。
第十六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則處置:一、遲到、早退。
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端後十五分鍾内到班者爲遲到。
2、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鍾内下班者爲早退。
3、員工當月内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超越十五分鍾後,才打卡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在卡上簽字或書面阐明者除外。
5、無故提早十五分鍾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應由部門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時間考核表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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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曠職(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處。
2、拜托或代人打卡或僞造缺勤記载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處。
3、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獎金。
4、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纍計曠職六日或一年纍計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發給資遣费。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條:本公司按照統籌企業的維持與開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渐改善的準繩,以奉獻定報酬、憑義務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十八條:員工的根本待遇有工資、獎金和補貼。
第十九條:月薪工資在次月15日前發放或存入員工在内部銀行的帳戶。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任人員自離任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五章 休假
第二十條:按國度規則,員工除星期日休息外,還享有以下有薪假日: 元旦:1天(元月一日) 春節:3天(農歷初一、二、三) 勞動節:1天(五月一日) 國慶節:1天(十月一日)由於業務需求,公司可暫時佈置員工於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條:普通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年時間後,每年可取得省親假一次,假期爲6天,工齡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長2天,最長15天。員工省親假期間,原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省親能夠報銷火車硬座票及長途汽車票,此外超支由自己擔任。未婚員工省親只能探父母,已婚員工省親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條: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員工不能享用省親的路费報銷,能夠享用假期。連續工齡每滿四年可報銷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不另給省親假。
第二十四條:春節休假或省親的員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節假,在公司工作的職工按國度定假佈置休息。需佈置加班或值班的按規則發給加班工資或值班補貼,如佈置補休,則不計發加班工資和值班補貼。
第二十五條:關於放棄休假或省親假的員工,公司給予其應休假當月全部收入的獎勵。
第六章請假
第二十六條:員工請假和休假可分爲八種,其分類、審批及薪資規則見本製度附表。
第七章加班
第二十七條:加班费的計算:普通員工加班工作時間記爲員工的有效工作時間,以半小時爲計算單位,加班工資按原根本工資規範的100%計算。在國度法定節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時間按實践加班工作時間的兩倍計算,加班工資按原根本工資規範的200%計算。
第二十八條:義務人員平常加班工作時間,經部門經理認有效工作時間,不計發加班工資,在考核月度獎金中加以思索。
第二十九條:員工如在加班時間内擅離任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就其加班時間按曠職(工)論處。
第八章出差
第三十條:公司要依據需求佈置員工出差,受派遣的員工,無特殊理由應服從佈置。
第三十一條:員工出差在外,應留意人身及財物平安,遵紀違法,按公司規則的規範和運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出差的員工按規則規範給報銷费用和交通费用。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詳細規範見公司的意見辦理。
第三十三條: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及時向主管叙職,並按規則報銷或核銷相關费用。
第九章培训
第三十四條:爲進步公同工的業務、學問技藝及發揮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資源能順應本公司日益疾速開展的需求,公司將舉行各種教育培训活動,被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缘由,應按有關請假製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新員工進入公司後,須承受公司概略與開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岗前專業培训,培训時間應不少於20小時,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員工培训由公司依據人員錄用的狀況佈置,在新員工進入公司的前三個月内停止,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第三十六條:員工調職前,必需承受將要調往岗位的岗前專業性培训,直到能滿足該岗位的上岗請求。特殊狀況經將調往部門的主管同意,可在恰當的時間另行佈置培训。
第三十七條:關於培训中成果優秀者,除通報懲處外,可依據狀況給予恰當物質獎勵,未能到達者,可恰當延長其培训期。
第三十八條:公司一切員工的培训狀況均應注銷在相應的《員工培训注銷卡》上,《員工培训注銷卡》由人事部保管在員工檔案内。
第三十九條:公司對員工在業餘時間(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任務的完成)内,在公司外承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舞,並視不同狀況可給予全額報銷學雜费、局部報銷學雜费、供認其教育和培训後的學歷等支持。
第十章調職
第四十條: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求,可隨時調發動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不得托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第四十一條:各部門主管在調發動工時,應充沛思索其個性、學識、才能,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才職相稱”。
第四十二條:員工接到調動通知書後,限在一月内辦完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