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汕头龙湖法院共办结KTV音像歌曲侵犯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2664件,其中撤诉1751件,调解160件,判决753件,依法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龙湖法院还针对批量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防范纠纷发生的建议。
案例回顾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汕头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50宗系列案件,原告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与著作权人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授权,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以及参与相关的诉讼活动。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复制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记得》等5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系列案件中,被告文化公司、娱乐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复制涉案5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通过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播放,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娱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根据50宗系列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长短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龙湖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在50宗系列案件中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部分,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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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龙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精神,判决被告娱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管理的《记得》等共50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播放设备的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被告娱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被告文化公司对被告娱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案经二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去KTV唱歌已成为人们日常的娱乐活动。从近三年的收案情况看,仅龙湖法院受理的KTV侵权的案件近3000宗,涉及企业20家左右,KTV版权纠纷诉讼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涉及KTV版权纠纷的大部分案件在龙湖法院主持下庭外达成调解,最终以撤诉的方式结案,但是KTV版权纠纷案件还是反映出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版权收费机制混乱及曲库来源性复杂;缺乏版权纠纷调解机制等相关问题。
针对上述的问题,龙湖法院从三个方面提出了防范纠纷发生的建议:
一要加大版权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经营者要提高版权意识。
二要完善曲库行政管理措施,规范收费标准。
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和引导作用,建立健全版权纠纷行业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