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中环”数据的质证——电子证据的检验程序是否合法
所谓“中环”数据,是指经由原始存储介质恢复、检验、刻录而形成的数据光盘。
因为该光盘处于原始存储介质之下,又处于从光盘中打印出来的具体记录之上,位于中间环节,所以称之为“中环”数据。
中环数据作为具体聊天记录的直接源头,其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的情况将直接决定了聊天记录的可采性,因此必须对中环数据进行严格审查。
(一)检查人员是否具备专业技术。
对电子证据的检查检验,不同于对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也不同于对电子数据的提取。
前者需要检查检验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而后两者并不需要专业技术。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第44条规定:“电子数据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在肖某某案件中,办案单位委托福建省公安厅电子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电子物证检查,鉴定人员系高级工程师,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因此,检查人员的资质是没有问题的。(二)检材的移交是否符合程序。
检查对象的电子数据在移交检查检验时,必须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核对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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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对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正确;
(2)核对封存的照片与当前封存状态是否一致。对于移交时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不正确、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状态不一致或者未封存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
在肖某某案件中,检材(手机)并没有被封存,检查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时,未核对数据的完整性,也没有在检查笔录中注明,因此不排除手机中原始数据被改变的可能性,由此检查并提取的电子数据存在失真可能。(三)检查检验过程是否符合程序。
检查检验过程包括数据搜索、恢复与检验,每个程序都有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调整,分别是《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和《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
这些技术规范对检验过程均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共同的规范技术均要求实施以下操作步骤:
第一,启动杀毒软件对电子物证检验工作站系统进行杀毒;
第二,将检材通过只读方式连接到电子物证检验工作站;
第三,计算检材的哈希值;
第四,进行搜索或恢复;
第五,将恢复、搜索结果复制到检验专用存储介质中;
第六,将检出数据刻录到不可擦写的空白光盘上,计算光盘的哈希值。
但是在肖某某案件中,检验笔录未体现检验人员有对电子物证检验工作站系统进行杀毒,未见检验人员有对手机中的数据计算哈希值,未见检验人员有将检验数据复制到检验专用的存储介质,此等程序瑕疵,导致其中数据被污染的可能性,因此检验并刻录的数据也就不具有原始性,不排除失真可能性。